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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
  • 日期 : 2017-12-29     点击量 : 1023

    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
    大委发〔2016〕9号
    (2016年3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我市创业创新环境,努力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进一步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打造东北亚创业创新环境最好、创业创新能力最强、初创企业最具活力、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创新创业示范中心。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有效转化的通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需求导向,激发创业活力。切实解决创业者的资金、技术、人才、场地、信息和服务需求,开辟发展新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形成技术和需求催生创业创新、带动新业态新模式新企业诞生的良性生态循环。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中小企业等各类政策统筹,以及部门与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政策联动,强化扶持政策可操作性、能落地,促进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的开放共享。
    ——坚持人才为本,推动模式创新。提高培养、吸引、使用、留住创业创新人才的能力,加强对全球创业创新资源的整合利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二、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向社会公布保留事项。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初创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对初创企业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推动落实市政府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要求,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等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建立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行全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完成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制定市本级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共同牵头)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先照后证”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并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意见、电子营业执照技术方案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市工商局牵头)
    (三)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工作部署,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市工商局牵头)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面向创业创新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对亟需授权并符合加快审查条件的核心专利申请,积极协调并报请有关部门优先审查。打造以大连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基础,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为重要内容的专利交易体系。推进知识产权网上交易。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在专利权利纠纷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能够自行采集的证据如专利文件、专利权属等,不再要求权利人提供。采取行政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非诉讼纠纷。(市知识产权局牵头)
    (五)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导师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激励机制,鼓励创业导师发起创业投资基金或担任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市人社局牵头)
    三、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六)完善财税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制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方案,加强政策宣传与执行,建立政策落实联动机制。升级纳税申报系统,完善申报自动计税功能,设置小微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立小微企业汇算清缴退税监控台账,开辟退税绿色通道;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统筹设立鼓励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保证奖励、补助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共同牵头)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放宽政府采购准入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置政府采购准入条件。加大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力度,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制定《大连市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和《大连市重点地工产品目录》,鼓励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中优先推荐列入目录的产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牵头)
    四、改善金融服务,实现便捷融资
    (八)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探索建立大众创新众筹平台,依法依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众创空间组织创新产品开展股权众筹,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服务。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研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倾斜,提高资金支持的精准度,放大政策效果。(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共同牵头)
    (九)推动银保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完善大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促进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探索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政策,鼓励保险主体与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建立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并切实做好保险服务工作。(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大连保监局共同牵头)
    五、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机制。整合市政府设立或参与设立的投资基金,并从现有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中出资,设立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我市初创期和早中期的企业。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专业管理机构运营,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风险宽容机制和适度让利机制。积极发展天使投资,从引导基金总额中拿出10-20%的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天使基金,主要投向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按80%的比例分配给社会投资人和基金管理团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一)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可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按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并按照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牵头)
    (十二)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审批登记管理模式,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做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工作。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共同牵头)
    六、优化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三)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打造新型众创空间。鼓励设立劳模、各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众创空间形式。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进创业大街、创业园区、产业化基地、科技创业社区、特色创业基地创建。推动科技创业创新孵化资源和服务的有效集成,构建全链条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深入开展“区校一体”的创业创新合作。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创业培训“千人计划”、企业家培育计划、大连工匠培养选树计划。落实大连市关于创业孵化平台和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政策,支持孵化平台建设和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共同牵头)
    (十四)发展第三方专业化服务。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创新服务实体,推动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发展。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共同牵头)
    七、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五)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与知名高校联合成立创新创业研究院,建立城市创业创新环境动态评估机制。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人数不低于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10%。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青年、返乡人员创业技能培训。整合政府各部门扶持创业创新的资源,建设综合性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和市场化众创空间、创业投资基金、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全链条公共服务。整合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各类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与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合作搭建创业实践实训平台。探索通过“创业券”等方式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共同牵头) 
    (十六)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及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要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和产学研技术合作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共同牵头)
    (十七)推动创业创新场所建设。将创业创新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应。鼓励创业创新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建设众创空间,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作为创业创新场所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依法出租或转让。加强创业人员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将创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公寓。(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共同牵头)
    八、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十八)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鼓励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项目收益分红权激励、科技成果入股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吸引和保留核心科技人才。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源平台化,支持企业员工创业。(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共同牵头)
    (十九)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高端科技人才投身小微企业科技研发工作,给予适当奖励,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持科技研发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共同牵头)
    (二十)为大学生创业创新创造便利条件。优先支持开展创业创新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新,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鼓励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参与普通高校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牵头)
    (二十一)鼓励境外人才和留学人才来连创业创新。在落实大连市引进人才政策基础上,吸引各类海内外人才来连创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外籍高端人才来连开办企业审批流程,优化服务,实行外籍高端人才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实施留学人才来连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引导、吸引重点领域、行业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来连创业创新,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创办初始阶段予以重点支持。(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共同牵头)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华创业、投资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等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提供便利。引进的高层次外籍人员及家属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其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为其签发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未进入重点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按照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执行。(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共同牵头)
    (二十三)鼓励妇女、青年、职工、残疾人、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创业创新。落实国家鼓励和扶持妇女、青年、职工、残疾人、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创业创新的相关政策,积极搭建针对性众创空间,为创业创新提供场地安排、创业培训、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进驻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产业园区。建立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释放军民融合创业创新活力。(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共同牵头)
    (二十四)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县区。鼓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县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县区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专项奖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共同牵头)
    九、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推动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人员创业。推动创业投资参与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服务业委共同牵头)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大学生返乡创业计划,制定返乡人员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设立各类返乡创业园,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做好返乡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牵头)
    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创业促进委员会机构作用,加强我市创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创业创新活动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系列重要文件,解读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发展众创空间、优化财税政策、加强创业投资等扶持政策。依托创业媒体平台,建设面向全市大众的创新创业大学和创业项目路演大厅。通过举办创业就业博览会、国际创业创新峰会等多层次的创业创新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树立创业典型,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将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